实习基地是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能够提供学生参加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实习基地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实习基地建设既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又要适应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体现校地、校企、校校合作办学思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教师的科研活动和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高专业发展整体水平。
( 二)建设目标
为了落实学校“应用型、地方性、师范性”的办学定位,实习基地建设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进行。硬件建设包括接收实习生规模、图书资料及食宿条件等;软件建设包括实习基地单位领导重视程度、指导人员配备情况、完成实习任务、保证实习质量的措施等。根据我校专业发展规划,逐步建成一批稳定、优质的能满足我校各专业实习需要的基地。每个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规模和数量应满足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二、建设内容
(一)分层建设
1.学校(由教务处具体负责)与政府机构、企业、学校等单位协商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2.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依托能够满足实习条件的政府机构和企业、学校等单位,报教务处批准后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二)基地管理
1.成立贵州师范学院实习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教务处、学工部、保卫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分管实习工作副处长、二级学院分管实习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办公人员由教务处相关人员、二级学院负责实习的教师组成。
(1)“管理委员会”职责:指导实习基地建设,审核教务处实习工作方案,协调、监督和指导实习工作。
(2)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审批新建实习基地,分配和落实实习任务,组织实习巡视、实习评价。
2.实习基地的确定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与协商,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提高,能够满足实习基地的要求,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领导或教务处负责人与该实习基地所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挂牌。
3.“管理委员会”将实习基地分配给二级学院具体联系,二级学院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按照所签订的协议共同建设实习基地。
4.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为我校建立专门实习档案材料,包括:实习基地协议书、实习单位工作安排计划、实习单位指导人员一览表、实习新闻和图片、实践效果和反馈意见、实习总结等材料。
5.二级学院每年应对所联系的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合作的情况做出总结。该总结由“管理委员会”、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署意见后于二级学院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6.每年6月15日前二级学院要向其所联系的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征求实习专业和实习学生数量报教务处。教务处统筹安排实习基地单位的实习需求。
7.二级学院要加强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联系,建立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协助实习基地共建单位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8.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联系情况,将作为二级学院教学评估的重要条件。
(三)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学校与实习基地所属单位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由教务处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与实习基地所属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二份),由教务处、实习基地所属单位各执一份。
2.二级学院与实习基地所属单位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与实习基地所属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二份),由教务处、实习基地所属单位各执一份。
3.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年,协议期满,如双方认为有必要继续合作,可以续签协议。
4.实习基地合作协议如需变动,可由一方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新的条款或停止实施。
5.学校与实习基地所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所属单位可挂“贵州师范学院实习基地”牌匾,牌匾由教务处统一制作。
三、实习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为促进实习基地的规范建设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实习基地评估指标,并组织相关专家不定期到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对工作扎实、实习教学工作效果好的基地,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学校给予表彰。对实习教学工作马虎、实习教学工作效果不好的实习基地,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不按时整改或效果特别差的,经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可解除合作协议,撤销该实习基地,收回所挂牌匾。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继续签订合作协议;也可终止合作,撤销实习基地,收回所挂牌匾。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